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物流园LNG清洁能源示范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9-11-14 来源:西区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19-0006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11-13
- 发布日期:2019-11-14
- 文 号:攀西府办〔2019〕55号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物流园LNG清洁能源示范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攀西府办〔2019〕55号
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攀枝花市西区物流园LNG清洁能源示范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攀枝花市西区物流园LNG清洁能源示范项目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拟对攀枝花市西区物流园LNG清洁能源示范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结合西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目标,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扎实有效推进项目建设,遵循“依法依规、节约用地、急用先征、统一规划、公开透明、阳光征收”的原则,促进西区高质量发展。
二、征收范围
完成攀枝花市西区物流园LNG清洁能源示范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其中包含大水井三社、格里坪村六社农村集体土地,具体征收范围依据征收红线确定。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攀办函〔2014〕208号)。
(四)《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攀办发〔2010〕15号)。
(五)《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攀西府办〔2008〕34号)。
(六)《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攀西府办〔2012〕94号)。
(七)《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坟墓搬迁奖励规定>的通知》(攀西府办〔2015〕66号)。
(八)《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四、征地补偿及安置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执行《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攀西府办〔2012〕94号)、《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坟墓搬迁奖励规定>的通知》(攀西府办〔2015〕66号)文件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二)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攀办函〔2014〕208号)执行。
1.土地补偿费按被征耕地面积乘以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给集体。
2.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
3.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三)生产生活安置方式。
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攀办发〔2010〕15号)规定,对耕地被依法征收的符合农转非的人员采取社保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对空挂户(即户籍登记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但自始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房屋无土地并实际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不享有任何权益)人员不进行安置。
1.农转非安置人数=该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耕地面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地比。
2.在实施农转非安置过程中,按以下方式具体办理:
(1)各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决策的相关程序确定各社农转非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2)在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转非指标内,以户为单位按被征收耕地面积多少为序落实农转非人数,面积多的先落实农转非,面积少的后落实农转非,本项目耕地未被征收的农户不予农转非安置。
(3)以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被征收耕地面积达不到农转非条件的农户要求农转非的,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转非指标内有剩余指标的前提下,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后可以农转非安置。
3.农转非人员的生产生活安置方式:
(1)16周岁以上被征地人员办理农转非手续后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攀办发〔2010〕15号)和《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2)16周岁以下被征地人员办理农转非手续后按《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攀西府办〔2008〕34号)规定一次性发给12000元/人的生活补助费和6120元/人生活过渡费。
五、补偿费兑现时间
本项目所有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协议全部签订并完成土地交付后,一次性兑现补偿费。
六、此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完毕后,本方案自动失效。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或需修订之处报经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