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 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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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单位 |
攀枝花市西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
主管部门 |
攀枝花市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事项子类型 |
其他 |
咨询电话 |
0812-5558117 |
监督投诉 电话 |
0812-5555315 |
办理形式 |
线下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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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 大厅现场次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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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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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地点 |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 办理地点:西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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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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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参保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养老保险费。 2.《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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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具备以下材料之一的,只需同时提供材料《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表》: (1)人民法院(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 (5)投诉、信访经社保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 2.工资发放明细和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表》。 4.劳动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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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批; (四)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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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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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按程序发出养老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二)虽申报但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第四条《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选择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我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记载在缴费当年。 第五条个体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参保人员向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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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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