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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9-11-27 阅读次数: 来源:区司法局

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

方式

 

1

对营业执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局

1.是否按照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2.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情况

3.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等情况

实地核查

 

2

对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三十六条、四十六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三十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四十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六十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九条、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局

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备案事项情况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3

对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九条、十四条、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五条、十条

市场监管局

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等相关公示信息情况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4

对企业公示即时信息情况的抽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公示的即时信息情况进行抽查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5

对企业商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五十七条、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市场监管局

商标专用权使用管理行为

实地抽查

 

6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局

抽查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是否有经工商部门抽查检验认定的不合格商品、缺陷商品

实地核查

 

7

对直销行为及禁止传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六、七章
《禁止传销条例》第三、四章

市场监管局

直销违规行为和传销违法行为

实地核查

 

8

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九条

市场监管局

依法开展傍名牌、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检查

实地核查

 

9

对广告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四条第一款、五条、六条

市场监管局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内容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

 

10

对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59号令)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51号令)《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20107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市场监管局

对拍卖行为及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实地核查

 

11

对依法应当监管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45号令)第四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三条

市场监管局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行为
2.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经营行为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行为

实地核查

 

12

对食品生产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管局

检查生产环境、设施设备、生产流程、管理规范,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产品抽样

随机检查

 

13

对食品经营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34日卫生部令第71号)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管局

检查经营环境、管理规范,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产品抽样

随机检查

 

14

对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检查

〈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七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第五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第三十二条;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398)第四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4)第四十八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2)第五十七条;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第四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第六十四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第二十七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管局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随机检查

 

15

对医疗器械(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第十条;

市场监管局

生产、经营、使用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随机检查

 

16

对化妆品生产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3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2005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局

检查生产环境、设施设备、生产流程、管理规范,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产品抽样

随机检查

 

17

对化妆品经营的监督检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七条、十九条 

市场监管局

检查经营环境、管理规范,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产品抽样

随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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