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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区财政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0-11-04 阅读次数: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财政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攀枝花市西区财政局

二、执法人员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姓名

民族

性别

工作单位

执法类别

证件状态

行政执法证

23030212022

肖堇世

汉族

攀枝花市西区财政局

财政

有效

行政执法证

23030212021

杨秀珍

汉族

攀枝花市西区财政局

财政

有效

行政执法证

23030212024

刘玲

汉族

攀枝花市西区财政局

财政

有效

行政执法证

23030212026

蔡雨霖

汉族

攀枝花市西区财政局

财政

有效

行政执法证

23030212028

雷小洪

汉族

攀枝花市西区财政局

财政

有效

行政执法证

23030212035

林珍宇

汉族

攀枝花市西区财政局

财政

有效


三、执法依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暂停使用或者追回违法行为涉及的财政资金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裁决权,以及其他行政权力。三、执法权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执法权力。

四、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西区人民政府和攀枝花市西区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核: 沈川   责任编辑: 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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