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攀枝花市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证件编号 |
1 |
邹渝 |
川D02180055 |
2 |
胡蓉 |
川D02180057 |
3 |
尹秋平 |
川D02180059 |
4 |
姚济宽 |
川D02180060 |
5 |
彭东升 |
川D02180061 |
6 |
周芯羽 |
川D02180063 |
7 |
刘湘 |
川D02180064 |
8 |
张鑫 |
川D02180065 |
9 |
王瑗莹 |
川D02180066 |
10 |
魏辉 |
川D02180056 |
11 |
杨彦勇 |
川D02180008 |
12 |
常明强 |
川D02180010 |
13 |
肖永明 |
川D02180013 |
14 |
冯梅 |
川D02180020 |
15 |
刘富强 |
川D02180022 |
16 |
高娜 |
川D02180009 |
17 |
漆林波 |
川D02180043 |
18 |
董礼银 |
川D02180023 |
19 |
罗亨勇 |
川D02180005 |
20 |
沈德华 |
川D02180068 |
21 |
万定煜 |
川D02180069 |
22 |
宋燕情 |
川D02180067 |
23 |
付超 |
川D02180037 |
24 |
杨智 |
川D02180017 |
三、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综合执法、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领域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西区人民政府和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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