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攀枝花市西区水利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证件编号 |
1 |
程军 |
川D02060001 |
2 |
石雪礼 |
川D02060002 |
3 |
董家滨 |
川D02060014 |
4 |
高文军 |
川D02060015 |
5 |
周巧云 |
川D02060017 |
6 |
何忠 |
川D02060019 |
7 |
印德顺 |
川D02060020 |
8 |
柴佳铃 |
川D02060022 |
8 |
石岚 |
川D02060023 |
9 |
彭国恩 |
川D02060026 |
三、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水利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管理、防洪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水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西区人民政府和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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