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攀枝花市西区审计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证件标号 |
1 |
李勇毅 |
川D02070010 |
2 |
曾 翔 |
川D02070014 |
3 |
李银凤 |
川D02070006 |
4 |
黎 靖 |
川D02070004 |
5 |
李 钰 |
川D02070007 |
三、执法权限
依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审计监督,集中行使重大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预算执行审计、专项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固定投资审计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执法权力。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被审计单位权利及救济途径
(一)知情权。有知悉审计的目的、对象、范围、期限、依据及审计组组长及其成员和审计报告内容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权。有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申辩、陈述权。有对审计事实、依据、证明材料、处理处罚幅度等内容事项,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申明事实和理由的权利;
(四)申请听证权。有对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审计处罚提出听证要求的权利;
(五)申请复议、诉讼或裁决权。对审计处罚决定和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有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决的权利;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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