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省级创业孵化基地需要具备的具体条件包括:
(1)有合法的资质。创业孵化基地需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运营时间3年以上,被认定为市(州)级创业孵化基地1年以上。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创业孵化基地及其运营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2)有固定的场地。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以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类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甘孜州、阿坝州和凉山州等民族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孵化场所利用率每年不低于70%。
(3)有专门的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应设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有不少于6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管理服务人员,有不少于10人的创业导师团队。
(4)有健全的制度。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有明确具体的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有完善的创业服务、政策落实和孵化服务等台账。
(5)有扶持的措施。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对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6)有明显的效果。近3年,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项目)每年不少于20户(个),带动/吸纳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100人;自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以来,在孵实体(项目)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在孵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80%。甘孜州、阿坝州和凉山州等民族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项目)每年不少于15户(个),带动/吸纳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50人;自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以来,在孵实体(项目)孵化成功率不低于30%,在孵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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