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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疫情期间解除试用期员工,企业应谨慎处理

发布时间:2021-03-24 阅读次数: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案情简介

  马某于2019年11月应聘至某通信公司工作。当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2月18日,试用期工资为4800元,试用期满月工资为6000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马某一直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从事通讯基站维护工作。2020年1月23日,该公司安排员工春节放假。受疫情影响,2020年2月3日春节后,该公司一直没有安排员工复工。2020年3月中旬,该公司通知复工,马某到单位后,人事经理提出再次约定试用期,马某当即拒绝,后公司以马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将其辞退。马某因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该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马某在试用期内各项工作进展缓慢,其业务能力与公司要求相距甚远,公司早就计划将其辞退,但考虑到春节临近,公司一直没有通知马某解除劳动合同。春节假期结束后,受疫情影响,公司一直未能复工,公司有权在复工复产后,要求马某补齐之前未提供劳动的试用期期限。

  而马某则表示,该公司在复工后另行出示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均有所延长,公司欲通过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另行约定试用期期限,实属违法。

  裁决结果

  裁决公司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1.企业因疫情防控而停工停产,复工后能否延长试用期员工的试用期限?能否与员工重新约定试用期?

  2020年初疫情防控期间,全国绝大多数地区都采取了停工停产等措施,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企业因此无法对试用期员工进行日常管理,更无法考察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若重新与员工约定试用期,或单方延长试用期期限的,其行为不仅无效,还会产生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而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充分考察试用期员工表现的,对企业一方也很不公平。因此,应当允许企业与试用期员工协商一致顺延试用期。需要注意的是,顺延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员工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本案中,该公司在复工后另行出示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试用期的期限均有所延长,相当于重新约定试用期,其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2.员工不胜任工作,属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吗?

  实践中,不乏企业将“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能胜任工作”作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这一点属于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理解偏差。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企业应当举证证实以下几点内容:

  首先需要举证证实存在具体、明确、合理的录用条件,明确该岗位对员工的学历、专业等方面的要求;

  其次,应举证证实已告知员工该岗位的录用条件,否则,该录用条件对员工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第三,需举证说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表现,这就需要企业在员工试用期内注重考核管理,制定、完善定期评价体系,以此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本案中,该通信公司先是通知马某另行约定试用期事宜,遭到拒绝后,立即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很明显,该公司并未说明马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表现。从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看出,其辞退马某的事由为员工不胜任工作。而该公司并未举证说明马某不胜任工作的具体表现,也未履行调岗或培训程序,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马某主张赔偿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转载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微信公众号)

审核: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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