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近年来国家政策调整,对非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执行差异化的贴息政策。具体为:
1.2016年9月24日至2018年3月26日(含26日)发放的新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执行,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
2.2018年3月27日(含27日)—2019年9月27日(含27日)新发放的贷款,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2年全额贴息(贷款期限的第1年、第2年),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贷款期限为3年的最后一年市县财政可自主给予贴息。
3.2019年9月28日(含28日)—2020年12月31日(含31日)新发放的贷款,在规定的贴息期限内,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
4.2021年1月1日期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
对贫困地区2021年1与1日前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各级财政部门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利息,各级财政具体分担比例均与非贫困地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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